海口網3月23日消息(記者吳思敏)23日,海南省教育廳發布最新修訂的《海南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細則》明確學籍管理實行“一人一籍、籍隨人走”,不應出現“借讀”行為導致“人籍分離”。
據介紹,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四項:第一,根據教育部文件要求,學籍管理實行“一人一籍、籍隨人走”,不應出現“借讀”行為導致“人籍分離”。因此取消了海南原實施細則中所有允許海南學生到省外“借讀”和省外學生到我省“借讀”的表述,也取消“借讀”手續的辦理,《海南省普通高中學生借讀聯系表》不再使用。第二,鑒于建立及轉接學籍是法定的學校管理的常規業務,不是行政審批和特殊許可,而是核實辦理。此次修訂對實施細則中需要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核查把關的學籍管理內容均全部表述為“核辦”。第三,明確了普通高中學生跳級的具體辦理條件和程序以及學校對學生給予處分的具體程序。第四,進一步明確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轉學至普通高中的條件,與中等職業學校學籍管理規定保持銜接。
報名入學的新生,必須是按省教育廳當年普通高中招生規定統一錄取的學生。除初中階段有突出表現的按規定直接錄取的學生外,其他未參加海南中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的學生,任何學校不得錄取,也不得為未參加中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的學生建立學籍。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已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采集錄入過學籍信息并建立學籍檔案的學生,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將學籍電子檔案調入,學籍號保持不變。
熱點問題的解答
(一)取消借讀后,有到異地就讀需求的學生如何辦理學籍手續?
答:按轉學手續辦理,將學籍轉出至相應的就讀學校,確保“人籍一致”。
(二)取消借讀后,原辦理了借讀手續的學生是否需要返回學籍所在校就讀?
答:不需要,原已辦理完借讀手續的,其借讀手續仍然有效,借讀行為仍被認可。
(三)省內學校允許借讀嗎?
答:海南高中學籍管理規定歷來明確我省學生不得辦理省內學校借讀。省內學校借讀同樣違反“一人一籍、籍隨人走”的學籍管理原則,造成“人籍分離”,是違規行為。
(四)申請轉學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省內高中學生在省內高中學校轉學的手續及證明材料按相應的管理權限由各市、縣確定后向社會公布,一般需要轉出學校提供的學生學籍卡及轉入學校提供的《海南省中小學生省內轉學聯系表》作為轉學佐證材料。由轉入學校負責在電子學籍系統中上傳佐證材料發起申請,相應的轉入學校學籍主管部門、轉出學校、轉出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依次在電子學籍系統中予以核辦。
省外高中學生轉入我省高中學校的,需要提供本人及監護人的我省戶籍證明、《海南省接收外省中小學生轉學聯系表》(由轉入學校提供)、學生學籍卡(由轉出學校提供)等材料,以及特殊情況轉學(如隨軍轉學、引進人才子女入學等)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高中學生跳級需要什么條件?
答:如果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綜合素質表現突出,學業成績優異,已經提前達到更高年級的學力程度。學生和家長可向學校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進行相應學業水平測試,能達到上一級水平的,學校同意后報經學籍主管部門批準,可準予跳級。跳級應在學年度開始時進行。
(六)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休學?
答: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確需休學的,由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持縣級以上醫療單位或學生法定監護人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證明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經學校批準,報學籍主管部門備案后,為其辦理休學。
(七)學校對犯有錯誤的學生能作出哪些處理?
答:對犯錯誤的學生,學校要堅持以教育為主,積極配合家庭、社會開展深入細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對學生的處分要慎重。對極少數錯誤嚴重、經反復教育仍不悔改的學生,視其問題性質、情節輕重及對待錯誤的態度,可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以1年為限)和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
對學生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由學校或具體負責學生工作的部門做出決定并告知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對學生給予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的,需充分聽取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意見,舉行由教師、學生代表參加的聽證后,由負責學生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經校長簽署后公布,并通知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學生處分決定存入學生學籍檔案,處分撤銷后,應及時將處分記錄從學生學籍檔案中撤出。學校應建立處分學生的申訴和復議制度。
(八)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轉入普通高級中學需要什么條件?
答:須參加當年全省中等學校招生考試,且分數不低于轉入學校最低錄取分數線。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在高中一年級第一學期提出書面申請,在轉入學校學位允許的情況下辦理轉學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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