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南海網記者從海南省檢察院一分院獲悉,日前,海南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蘇某某、劉某、曾某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案由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文昌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省檢一分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起訴書指控: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蘇某某、劉某受他人雇請,駕駛“桂北1618”鐵殼船從廣西北海碼頭出發,進入越南境內四屯海域附近裝運凍牛肉。7月29日凌晨,蘇某某、劉某二人駕駛裝運了凍牛肉的船只從越南返航,7月31日晚,將上述凍品運至海南文昌五龍港卸貨。被告人曾某某受他人雇請,在岸邊接應并清點走私凍品。文昌市公安局馮坡邊防派出所當場查獲了“桂北1618”鐵殼船及153.611噸凍牛肉等物品。經鑒定,該批凍品來自疫區,屬國家禁止進口貨物。
庭審中,公訴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舉證、質證,指出被告人蘇某某、劉某、曾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應當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同時,公訴人對本案的法律適用、走私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等進行了當庭釋法說理和法治教育,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服法。
清瀾緝私分局的干警旁聽庭審活動后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嚴格執法,嚴厲打擊各類走私犯罪,查處走私違規案件,加強和檢察機關的協調配合,共同致力于維護邊境地區的安全穩定,守好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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