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流撫養能否解決奪子紛爭?
夫妻離婚為了爭奪孩子的撫養權互不相讓,甚至發展到搶孩子藏孩子的地步,法院該如何判決撫養權的歸屬?上海一家法院日前在處理一起夫妻離婚爭養孩子的糾紛中,通過調解的方式,讓夫妻雙方輪流撫養,平息了雙方的沖突。爭養糾紛的癥結究竟在哪?輪流撫養能否成為奪子紛爭的一條解決之道?
突破
夫妻離婚爭養孩子 法院調解輪流撫養
家住上海的秦女士和曾先生于2008年登記結婚,后因家庭瑣事夫妻關系失和,倆人從2015年開始分居。今年初,秦女士起訴要求離婚。一審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6歲的女兒倩倩(化名)隨父親共同生活。倩倩的媽媽提出上訴,再爭撫養權。
二審法官了解到,雙方對離婚和財產分割都沒有爭議,但對女兒的爭養已經發展到“搶”孩子、“藏”孩子的地步。若處理不慎,雙方長期積累的矛盾還可能進一步激化。
法官在庭審時綜合分析了他們各自的撫養條件和能力以及分居期間雙方就輪流撫養孩子的現狀等情況,建議雙方以半年或一年為周期輪流撫養較為妥當。但雙方情緒激動,都不肯退讓,根本不接受輪流撫養的方案。
為避免矛盾升級,法官還是希望雙方能調解緩和糾紛。庭審后,法官助理多次與雙方當事人聯系,耐心釋法,悉心勸解,從心理上引導雙方放下怨恨,不要人為割斷孩子與父母之間的血緣親情,也從情理和法理上說明了輪流撫養可以化解雙方的矛盾,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健康成長,公平地維護雙方的合法權利。
最終,冷靜下來的曾先生和秦女士在法院簽署了按半年周期輪流撫養孩子的調解協議,并表示今后與孩子有關的重大事項會盡量友好協商解決。
支持者認為,以調解的方式變未成年子女“隨一方生活”為離婚夫妻雙方輪流撫養,有利于緩解離婚夫妻雙方矛盾,解決探望權、撫養費等一系列后續爭議,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
不過,“輪流撫養”也有一個制約。1993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也就是說,輪流撫養的前提是基于父母雙方共同的意愿。該法院表示,如何將輪流撫養方式常態化、具體化,法院能否以判決的方式確定離婚夫妻輪流撫養未成年子女等問題還值得繼續研究。
現狀
規定頒布20多年 實際案例卻很少
記者從法院裁判文書網查詢發現,雖然輪流撫養的規定頒布至今已20多年,但輪流撫養的案例卻很少,判決輪流撫養大多是因為雙方有商定好的撫養協議或極特殊原因。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曾經受理過一起涉及輪流撫養的案件:案件中的夫妻雙方離婚后,協議以輪流撫養的方式照看女兒,輪換期限為兩個月。離婚后,雙方一直堅持下來。不過,在一次女兒從父親家跑出來,哭著哀求不愿回去的事發生后,母親提起訴訟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為自己一人撫養。
“兩個月一輪換對孩子來說確實太不穩定了。”法官想象著年幼的孩子拖著行李箱不斷搬家的情景,覺得不妥,但是雙方對撫養權爭得非常激烈,法官便試圖讓雙方繼續維持輪流撫養的狀態,把輪換期延長至合適的時間。
不過,雙方都不肯退讓。父親認為自己的經濟條件和受教育程度都優越,更適合撫養、教育孩子。而對方已經再婚,孩子如何與繼父相處是個問題。孩子媽媽也很堅持,她表示離婚后前夫只是把孩子交給奶奶照看。孩子沒有得到足夠的照顧、學習上受的指點不夠,孤單時又沒人可以交流,自己雖然經濟能力和教育能力不如前夫,但撫養孩子是沒問題的。
法官和已經年滿10歲的孩子單獨溝通聽取她的意見,孩子非常肯定地說,不希望再繼續輪流撫養,想和媽媽一起生活。
最終法院尊重孩子的意愿,判決由母親撫養孩子。輪流撫養也就此終結。
記者從查閱到的判決中發現,法院支持輪流撫養的原因多是考慮到雙方爭養矛盾太大,無法調和,爭搶孩子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長,以及一方撫養,另一方不肯支付撫養費等現實問題,用輪流撫養這種“公平”的方式來解決糾紛。不過,也有的判決中明確反對,認為輪流撫養不能為未成年子女提供穩定的生活環境,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不予支持。
1
背景
孩子判給一方撫養 探望方式成最大分歧
離婚夫妻爭養孩子是普遍現象。撫養權判給一方,另一方與孩子維系感情幾乎只能靠定期探望來解決。法律設置探望權,就是希望保證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滿足其對子女關心、撫養、教育、親近的情感需要,同時也使子女能夠得到相對完整的父愛或母愛,最大限度地減少因父母離異對子女的傷害。
可是,一旦父母間存在矛盾,就極易發生探望糾紛,更極端的會出現搶孩子、藏孩子的情況,對孩子的成長十分不利。此外,還會牽連出撫養費等更復雜的矛盾。經常有當事人說,不讓探望是因為對方沒有給付撫養費,沒盡到義務,而對方又會強調,連孩子都不讓看憑什么給撫養費,陷入僵局。
西城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程樂法官告訴記者,在確定了撫養權之后,絕大多數離婚夫妻都能認可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但最突出的分歧在于探望的方式。在約定的時間來看孩子通常沒什么問題,但如果對方要求將孩子接到自己的住處,甚至留宿,撫養一方基于不信任的心理,大多不太情愿。
記者注意到,如果撫養一方堅持不讓對方接走孩子探視,不同案件的判決結果也不盡相同,法官會根據實際情況來自由裁量,確定有利于孩子成長的探望方式,卻并無一定之規。
2
背景
一旦探望受阻 再訴訟變更撫養權難獲勝
有些當事人因為探望孩子受阻,就提起訴訟要求變更撫養關系。但是記者查閱到的案例中,這些當事人大多敗訴。
因感情不和,郝女士和前夫兩年前經法院調解離婚,當時約定2歲多的女兒由男方撫養,郝女士每個月給1000元撫養費,每周六上午由男方將女兒送到郝女士指定的地點,郝女士第二天送回,行使探望權。
但郝女士說,自離婚后,前夫沒有履行將孩子送到她指定地點的義務,拒絕孩子來她住處,影響了她探望孩子,違反了離婚協議內容,因此提起訴訟要奪回女兒的撫養權。
郝女士的前夫表示,離婚時法院已經確定孩子由男方撫養,而女方不具備撫養孩子的條件,不關心孩子成長,不給撫養費,沒資格變更撫養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郝女士與丈夫離婚時,已明確約定女兒由男方撫養,郝女士每月給付撫養費,并有探望權利。雙方均應履行各自義務。現郝女士并無確切證據證明男方存在不利于繼續撫養子女的法定事由,法院不予支持。
程樂法官解釋說,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以下幾種情形: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但是,探望受阻并非可以變更撫養關系的法定情形,因此類似訴求大多得不到支持。如果撫養一方不配合探視,當事人溝通無效,也只能申請執行了。
建議
聽從孩子意愿
父母理性面對
但是,孩子不同于一般的財產,可以扣押、查封甚至拍賣,探望權的執行很大程度上要尊重孩子的意愿。記者發現,很多探望權的執行都陷入了執行不能的尷尬局面。
李先生與妻子張女士于去年離婚,13歲的兒子由母親撫養,根據離婚判決書中確認的探望時間,李先生可以在當年寒假期間將兒子接走不超過10天。然而,李先生滿心歡喜地去接孩子共度假期,卻遭到拒絕。
隨后,李先生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依法向張女士發出執行通知及財產報告令,責令她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接到執行通知后,張女士答復說,兒子不愿意被接走,她也沒辦法。執行法官與孩子奇奇本人談話,奇奇明確表示不愿意被父親接走探望。
法官只好通知李先生,此案為探望權糾紛,執行內容有其特殊性,奇奇本人表達了真實意愿,雖然他還是個孩子,但也已經13歲了,有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對是否被探望以及探望形式應尊重奇奇的意愿,不宜采取強制措施。且此案執行的內容有一定的時限性,寒假已過,申請內容不再具有可執行性。法院因此終結了執行程序。
在探望和撫養權等問題上,對年滿10周歲的孩子,法官都會詢問其個人意愿,孩子的意愿是法院判決的一個重要參考。
“我們在審理案件時特別注意給父母雙方做工作,鼓勵他們和平解決,矛盾太大肯定會對孩子有影響。”程樂法官說,現在的父母相對還比較理性,也知道打起來對孩子沒好處。因此,爭議特別大、難以調和、把官司打到底的也相對較少,藏匿孩子的更是少數。
程樂法官說,從司法實踐的經驗來看,輪流撫養只是針對個案解決爭議的一種嘗試,真正解決撫養和探視問題的核心還要依靠父母雙方理性面對,從孩子身心健康發展的大局出發,努力化解大人之間的矛盾。
本報記者 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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