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女子躲債海口
她一直在騙
用假身份證當上物業主任騙公司騙同事騙租戶的錢
福建女子吳某某因躲債到了海口,并憑借一張假的身份證應聘到海口某花園小區擔任物業主任,然后編造理由拿走公司的貨款、賣游泳卡及交電梯罰款的錢,將同事租房押金、租戶押金截留據為己有。
吳某某來海南之前,就因為做生意虧本欠了親友們很多錢。為了躲債,她有幾年的時間都是躲在一些不需要身份證的工廠里做零工。2016年3月債主找到她要求還款。為了逃避債主,吳某某通過網絡聯系到了制假證人員,制作了一張名為鄭玉梅的身份證。
2016年6月中旬,吳某某以鄭玉梅的身份在海口某花園小區當上了物業管理處主任。小區需要購買一些登記本。吳某某便聯系了一家印刷公司定做,并索要了發票。之后,她拿著報銷的7080元現金沒有支付給印刷廠,而是裝進自己口袋。此外,她還將其代售的游泳卡錢款及代繳納的電梯罰款據為己有。
物業公司的經理黃女士因為家里裝修需要臨時租房,正好小區有業主將鑰匙放在物業委托租房。于是,吳某某給黃女士介紹了這個房子,并居中聯系了出租事宜,收取了2個月的租金及押金。但是,當黃女士再次給吳某某交房租的時候,吳某某卻將2400元租金自己拿去花了。在租戶周某前來租房時,吳某某同樣將對方轉賬給她的6000元押金截留。
因吳某某偽造他人身份證件,并使用該虛假身份證件實施多起違法行為,海口美蘭區檢察院以偽造身份證件罪對吳某某提起公訴。今年8月底,吳某某被美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2000元。
檢察官說法
為何不認定為詐騙罪?
為什么吳某某的行為未被認定為詐騙罪呢?
辦案檢察官表示,吳某某利用物業主任一職,在其經手的游泳卡銷售、印刷本子、繳納電梯罰款三事上,行為特征符合職務侵占的犯罪構成要件,但因侵占數額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故只能評價為一般的職務侵占行為,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再次,其利用物業主任一職,接受業主委托代為租賃房屋、收取租賃費用、押金,然后用于自己揮霍,此行為應當考慮為侵占罪,受害人可提起刑事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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