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劃定水產養殖禁區
已發放的海域使用權證和海域使用權證海域使用權證收回
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辦公室近日先后發出了《關于轉發〈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工作規范〉和〈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大綱〉的通知》和《關于開展全省<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縣2018年7月前編制完成養殖水域灘涂規劃。上月底,《海口市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16—2030年)》(以下簡稱《規劃》)如期出爐。至此,海口市按照規劃編制規范要求,已嚴格依法合理劃定水產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養殖區,保質保量完成規劃編制發布工作任務。
據介紹,養殖水域灘涂規劃是漁業管理的基本制度,是水產養殖業發展的布局依據,是推進產業轉型升級的重要抓手。整體推進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水產養殖生產,按照要求劃定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和養殖區,保護水域灘涂生態環境,設定發展底線,穩定基本養殖面積,確保有效供給安全、環境生態安全和產品質量安全,實現提質增效、減量增收、綠色發展、富裕漁民,保障漁民合法權益。
原則 生態優先底線約束
據了解,“十三五”期間,《規劃》主要目標是轉變發展方式,根據生態文明建設和城鎮化推進的需要,大幅度縮減高密度高能耗的海水池塘、淡水池塘養殖面積,轉變為順應自然規律的底播增殖、海洋牧場、深水網箱、水庫放流增殖等生態增殖的增長方式。
去年下半年,我省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態文明建設 譜寫美麗中國海南篇章的決定》,生態文明建設重要地位日漸凸顯。而《海口市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16—2030年)》的出臺,通過設置禁養區、限養區、生態增殖區的方式,正是推進立足科技支撐和創新驅動,維護和修復水域灘涂的生態平衡。還有,淺海和灘涂生態增殖區為公益性的增殖放流區,不再頒發水域灘涂養殖證,由政府負責管理,更有利于確保水域環境的優良。
海口市海洋和漁業局相關負責人談到,根據農業部印發的《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工作規范》和結合我市發展水域灘涂水產養殖生產的實際,提出編制《海口市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16—2030年)》的5項基本原則: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發展戰略的原則;堅持生態優先、底線約束的原則;堅持科學發展、轉調結合的原則;堅持總體協調、銜接一致的原則;堅持注重共享,改善民生的原則。
其中,按省、市相關規劃的總體布局,《海口市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16—2030年)》切實與《海口市總體規劃(空間類2015—2030年)》《海口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20年)》《海口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海口市生態保護規劃(2015—2020年)》《海口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2010—2020年)》《海口市海洋功能區劃(2013—2020年)》等相關專題規劃相銜接,有助于全市經濟的協調發展。
根據已經頒布的《海口市總體規劃(空間類2015—2030年))》海口市一張藍圖(陸域)匯總表,全市有灘涂面積4106公頃、水庫水面3093.52公頃、未計入水庫水面的河流湖泊水面3518公頃、濕地面積29091公頃。
保障 依法管控合理干預
為了推進《海口市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16—2030年)》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家、省、市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出多項保障措施,依法管控合理干預。《規劃》提出,養殖水域灘涂開發必須遵照相關技術標準或技術規范,應提倡和鼓勵符合無公害養殖標準的生產開發,對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養殖生產實行必要的控制。
加快推進河長制、灣長制工作的落實,確保養殖水域質量安全。全面推行河長制和灣長制是落實綠色發展理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在要求,是解決我市復雜水問題的組織領導制度創新。
建立全市實施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的市政府統一協調領導小組與合作聯動機制。畢竟,規劃編制和實施涉及規劃、國土、旅發、交通航運、林業、環保、水務、科技、財政、海洋和漁業等多個政府部門。
建立和健全規劃實施的管理體系。加強對規劃的行政管理、監督管理和協調管理,對規劃實施行使檢查和進行各種組織、溝通、協調和服務,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要組織力量進行調查研究,妥善解決。
《規劃》明確,嚴格對禁養區和限養區的管理。不發放禁養區海域使用權證和水域灘涂養殖證,本《規劃》頒布以前發放的海域使用權證和水域灘涂養殖證要限期收回,禁止水產養殖,并由轄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限期搬遷或關停。禁養區內重點生態功能區和公共設施安全區域劃定前已有的水產養殖,搬遷或關停造成養殖生產者經濟損失的應依法給予補償,并妥善安置養殖漁民生產生活。限養區對水產增養殖作業方式加以嚴格限定,違者按相關法律法規從嚴懲處。后期還將配套做好《規劃》實施的評估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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