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合肥12月21日電(記者 鮑曉菁)記者從安徽省人民檢察院獲悉,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檢察院以涉嫌污染環境罪,對宣城欣旺碳業有限公司二車間生產負責人匡毅鎮提起公訴,同時對該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宣城市欣旺碳業有限公司賠償生態環境損害、生態修復費用及相關事務性費用合計165725元。
該案系最高檢、公安部、環保部聯合掛牌督辦的45起長江流域污染環境案件之一。
檢察機關指控,2017年9月11日8時許,被告人匡毅鎮明知宣城市欣旺碳業有限公司2臺加堿泵設備已損壞,繼續排放未加堿中和處理的污水至9時許。13時40分許,匡毅鎮再次排放上述污水,至13時50分許被宣城市環保局當場查獲。上述排放污水經地表徑流排入水陽江。經監測,該公司排放污水鋅含量為3.66×103mg/L,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規定的1829倍。
經安慶梅初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有關專家評估,出具專家意見認為:宣城欣旺碳業有限公司未經中和處理直接外排廢酸液10m3,需償付由其超標排放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及生態修復費用共計152725元及相關事務性費用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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