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重啟個人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瓊公積金貸〔2019〕26號
各直屬管理局,受委托貸款銀行:
隨著全省住房公積金個貸率的回落,為減輕繳存職工,特別是購買2017年9月28日前取得出讓用地開發建設或采取裝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新建樓盤的部分繳存職工,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的負擔,充分保障職工權益,根據《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行為的通知》(瓊建金〔2019〕79號)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重啟受理個人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
為確保業務的有序推進,現將《海南省個人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
2019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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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個人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
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發揮住房公積金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減輕繳存職工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的負擔,支持繳存職工解決自住住房問題,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50號令)、《關于印發<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住房公積金業務操作規程>的通知》(瓊公積金法〔2018〕90號,以下簡稱《操作規程》)和《關于調整和規范部分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要件的通知》(瓊公積金法〔2018〕175號,以下簡稱《規范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海南省行政區域內個人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轉公貸款,是指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購買新建商品自住住房,且尚未結清個人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的,在具備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條件的情況下,將個人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換為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四條 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及所屬各直屬管理局負責海南省行政區域內商轉公貸款管理。
受委托貸款銀行負責商轉公貸款的申請受理、審核,直屬管理局審批,受委托貸款銀行根據直屬管理局的審批意見辦理合同簽訂、抵押擔保、放款申請及貸后管理等工作。受委托貸款銀行在商轉公貸款辦理過程中,應當接受直屬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 貸款申請和審批
第五條 申請商轉公貸款時,借款人應符合《操作規程》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并具備以下情形:
?。ㄒ唬┙杩钊吮仨殲樵瓊€人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以下簡稱原商業貸款)中的不動產權證書載明的權利人;
(二)銀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結清原商業貸款;
?。ㄈ┰虡I貸款所購房產已辦妥不動產權證書;
(四)首付款與已償還的原商業貸款金額之和大于等于房屋總價的40%。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不予申請貸款:
(一)《操作規程》規定不予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情形;
(二)購買二手房、經濟適用住房、棚戶區改造房、拆遷安置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原商業貸款;
?。ㄈ﹤€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
第七條 借款人應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申請資料,配合貸款調查和審查:
(一)《操作規程》規定的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基礎性資料(除第3、6、7、9項之外)?;橐鰻顩r證明、購房地不動產登記及住建房管部門出具的家庭住房登記記錄證明,核查方式按照《規范通知》的要求執行;
?。ǘ┰虡I貸款的《借款合同》;
(三)原商業貸款銀行提供的近一年還款明細,未滿1年的提供已還款明細(自打印之日起1個月內有效);
?。ㄋ模┥暾埳剔D公貸款所購住房的不動產權證書(簽訂《借款合同》時提供)。
第八條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到場申請、面簽和還款能力計算,按照《操作規程》和《規范通知》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商轉公貸款的額度及期限,按照《操作規程》規定的新建商品自住住房的額度及期限執行,且不超過原商業貸款余額及剩余期限。
第十條 商轉公貸款利率,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申請商轉公貸款時,借款人需使用組合貸款的,應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及受委托銀行個人住房商業貸款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辦理程序和貸款償還
第十二條 借款人應向購房所在地的受委托銀行提出商轉公貸款申請。商轉公貸款操作流程和辦理時限,無特殊情況按照《操作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借款人自審批通過之日起60日內,結清原商業貸款并解除擔保。借款人未在規定時間內結清貸款且解除擔保的,應當重新遞交資料申請辦理商轉公貸款。
第十四條 借款人須以申請商轉公貸款的住房作為抵押物。抵押物的登記、保管及監督檢查,按照《操作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貸款資金轉入《借款合同》約定的收款賬戶內。
第十六條 貸款償還按照《操作規程》和《規范通知》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內容可根據國家、省住房政策以及海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住房公積金貸款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八條 對借款人的追責情形和處置方式,按照《操作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借款人出現失信行為的,依據海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發布的《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失信行為懲戒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9月30日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公布的《海南省個人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原標題:關于重啟個人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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