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潮汕商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推選產生。會員代表大會依照該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該商會設理事會。理事會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該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此外,該商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會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海南省潮汕商會。
英文譯名:HAINAN CHAOSHAN CHAMBER 0F COMMERCE。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由潮汕籍人士在海南經營的工商企業自愿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學習領會黨和政府發展經濟的方針政策,發揚潮商勤奮精進、誠信敬業、勇于創新、互助合作的優良傳統,促進海南潮商經濟的發展,推動海南與潮汕地區的經濟合作,為建設海南國際旅游島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登記機關海南省民政廳和業務主管單位海南省工商聯(總商會)的業務管理與指導。
第五條 本會面向海南全省,會址設在海口市。
第二章 主要業務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
(一)組織會員學習領會黨和政府發展經濟的方針政策,倡導依法經營、誠信敬業、自律自強、愛國奉獻。
(二)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溝通會員與行政管理部門的聯系,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幫助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會外經營主體之間的關系,促進潮汕籍工商企業的發展。
(三)積極爭取地方政府的指導和支持,幫助企業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的實施,提高企業競爭力和產業化經營水平。
(四)為會員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財會、融資、市場拓展及其他中介服務,組織業務培訓、經貿交流、科技交流等活動。
(五)幫助會員改善企業內部管理機制和經營機制,鼓勵自主創新、產業升級,提高產品質量,樹立企業品牌。
(六)開展會內外業務交流與合作,加強與潮汕地區有關部門、境內外商會組織的聯系,促進企業與各地的商務往來、經濟合作、科技合作及信息交流。
(七)倡導先進企業文化,建設和諧企業。引導會員關愛員工、關愛社會,誠信經營,恪守信用,珍惜企業榮譽。
(八)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熱,b社會公益事業,承擔社會責任;積極參與光彩事業,扶危濟困,在壯大企業的同時義利兼顧,回饋社會。
(九)開展各種形式的聯誼、節慶活動,加深鄉情鄉誼,弘揚潮汕文化。
(十)會員要求開展的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凡在海南省從事經營活動的潮汕籍人士所創辦的企業,以及具有一定影響的潮汕籍經濟界人士,均可自愿申請入會,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并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具有有效的工商注冊登記;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及相關資料;
(二)經秘書處初審,報會長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會議,參加本會活動;
(二)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和進行監督;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五)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七)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3年不參加本會活動并未加申明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勸戒: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以至違法行為,經理事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由會員推選產生。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依照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訂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對本會變更、終止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六)制定本會有關變更、終止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七)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對會員的處分直至除名。
第十九條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會議。會長會議依照理事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對理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會長會議決定聘任或解聘正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等內部機構主要負責人,并決定相關人員報酬事項。會長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聘請社會各界代表人士擔任本會首席顧問、特聘顧問、法律顧問、名譽會長等榮譽職務。聘任人選須由會長提名,經會長會議討論決定聘任。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屆滿如果不再續任,可視在職期間的貢獻,聘任為本會名譽會長。聘任人選須由會長提名,經會長會議討論決定聘任。
第二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會長會議均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并將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向全體成員公告。
第二十三條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常務會議,作為本會日常工作決策中心,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會長常務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討論決定本會相關事項。會長常務會議執行會長會議的決議,對會長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會長常務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并將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向全體成員公告。如遇特殊情況,可由會長提議,臨時召開會議。
第二十四條在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會議閉會期間,會長常務會議行使本會職權,可根據本會發展需要,增補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聘任顧問、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任免秘書處及其他工作機構負責人,并按章程規定分別報下一次會長會議、理事會議、會員代表大會備案確認。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會長會議、會長常務會議;
(二)領導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開展工作;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會議、會長常務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四)簽署本會有關重要文件;
(五)代表本會處理對內對外重大業務活動。
第二十七條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配合會長工作,實行輪值制,分管相應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本會秘書處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執行會長會議、會長常務會議的決議。由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秘書長辦公會議。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草擬并實施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會長會議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常務會議批準;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不超過二屆,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須經理事會提名,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條 各市縣、各行業可根據具體情況,建立本會分支機構,并報主管單位、民政廳批準、備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所取得的服務性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本會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財會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經修改通過的章程,報業務主管單位初審,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并由理事會提出注銷動議:
(一)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二)本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三)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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