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價局:不照搬條例,切實改進工作
表態
前天,有業內人士指出,物價局關于“車輛拖吊收費”的規定存在監管盲點,“路外作業拖吊收費”只能靠車主與拯救隊雙方協商,物價局不干預,會縱容一些拯救單位漫天要價。
廣州市物價局也認識到了這一問題,昨日由物價局主導的“三方協商”便是他們改進工作的一項創新。
物價局一位負責人表示,對于交通事故車輛拖吊如何收費,物價局2003年第114號文件有明確規定,但114號文件制定于8年前,的確存在一些不足。雖然文件有規定,“路外作業”靠車主與拯救隊雙方協商,但物價局經討論后認為,他們有義務介入協商。
“條例是為人民服務的,假如現行條例對車主一方有失公允,就不能照搬條例,把不合理的條款強加到車主身上”,這位負責人強調,“引導經營者與消費者協商,議定一個合理的收費”是物價局分內的工作。治理亂收費,維護消費者權益,物價局責無旁貸。
交警為何指定無資質單位負責交通拯救?
追問
2009年3月2日,廣州市交警支隊高速二大隊轄區內拖吊車業務被“廣州市交通集團交通拯救有限公司”競得(見南方日報昨日A11版)———按照廣州市交警支隊的規定,轄區內需要交通拯救服務時(不分違章車輛拖吊與一般交通事故車輛拖吊),高速二大隊要通過“廣州市交通集團交通拯救有限公司”提供的聯系電話通知該公司提供拯救服務。
但“廣州市交通集團交通拯救有限公司”卻表示,有違章車輛需要拖吊時,高速二大隊才會通知他們到場,若是一般交通事故車輛拖吊,他們常常被“新城汽車運輸服務部”取代,后者與他們并無關聯。
這一說法也得到“新城”負責人周記良的證實,昨日,他向記者承認,他一再提到的“分包給他們拯救業務的大公司”并非“廣州交通集團交通拯救有限公司”。
既然“新城”與該路段交通拯救業務的“合法經營者”無“業務轉包”關系,且是一家無車輛拯救資質、無收費資質的小商戶,交警支隊高速二大隊為何要指定它負責自己轄區內一般交通事故車輛的拖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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