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8月29日消息??昨日,春城晚報報道了玉溪15歲少女莉莉在一酒吧遭到強奸的案件,被指參與強奸的酒吧老板鄭某并沒有被羈押,而他本人也始終選擇沉默。對此,引發網友的各種疑問。由于案件還在偵辦階段,警方沒有透露更多的細節,但從有限的信息中,對網友的疑問有所解釋。
疑問一
莉莉說鄭某參與了強奸,
為什么沒有羈押他?
警方:公安機關通過多方調查和取證,收集到了孫、周二人參與強奸的詳實證據,但沒有收集到鄭某參與強奸的證據。事后,公安機關在莉莉身上提取的生物檢材,證明了孫、周二人確實參與了強奸,卻沒有檢測到鄭某的。同時,在孫和周的供述中,承認了二人的犯罪行為,也沒有說鄭某參與了強奸。生物檢驗結果和二人的口供能夠形成完整相互印證的證據鏈條;而莉莉報警時,也承認并沒有親眼看到鄭某強奸她,只是在昏迷中聽到了背后有鄭某的聲音,因此很難判斷其就一定參與了強奸,而她隨后趕來的朋友蓉蓉也沒有看到鄭某強奸莉莉。
公安機關經過調查,并沒有發現鄭某強奸莉莉的證據,所以把鄭某喊去派出所也是錄口供,并沒有羈押他。
疑問二
鄭某打蓉蓉了嗎?
警方:公安機關在對鄭某問詢中,鄭某承認與蓉蓉發生過拉扯,但沒有動手打她。蓉蓉當時報案后,承認自己摔過一跤,蓉蓉也說不清楚在酒吧被鄭某毆打的事情。
“當時她也喝多了,說不清楚。”陳警官告訴記者,“酒吧里的其他客人也證實當天晚上酒吧沒有發生過打人事件。”僅僅有蓉蓉一個人的證言是很難認定鄭某毆打了蓉蓉,而且蓉蓉當時也喝多了。
疑問三
鄭某企圖強奸莉莉?
警方:鄭某送兩個女孩回家時,找不到路,蓉蓉先下了車,蓉蓉沒有看見鄭某對莉莉實施不軌的行為,而莉莉是在不清醒的狀態下發現有人摸她。鄭跟警方說,當時想叫醒莉莉,就敲了她幾下,當莉莉醒過來還以為要強奸她。由于缺乏證據,很難將鄭某的這一行為認定為強奸未遂。
【律師觀點】
目睹施暴但不報警
負有民事責任
云南李世敏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彥東介紹,按照我國《刑法》第236條的規定,強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或者奸淫不滿14周歲幼女的行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14周歲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多人或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鄭某是酒吧老板,兩犯罪嫌疑人是在其酒吧對受害者強奸,他是否有報警義務,是否承擔責任?王彥東說,首先責任分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要看事發當天鄭某有什么義務,如果他看到施暴過程不上前阻止或報警,這個民事責任肯定逃不掉,因為被害人是在他的酒吧出事的,即便沒有目擊到也要承擔民事責任,法律有相關規定。如果鄭某沒有參與,不是共同犯罪,上升不到刑事責任。
這起案件是發生在酒吧,是否屬于公共場合?王彥東說,如果有其他人目睹事件發生的過程的話,酒吧可以認定為公共場合,有人目睹的話給社會造成的影響更為惡劣。(李繼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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