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3] 私密性過強,法律不完備,不利于監管
雖然微信為社會大眾的信息交流提供了便捷的渠道,可是由于一些不法分子的別有用心,大肆利用微信朋友圈來傳播謠言,擾亂人心,破壞社會治安,如今,微信朋友圈也被一些人稱作“偽信”、“謠言集散地”、“謠言溫床”以及“謠言廣播站”。其實自從網絡誕生以來,網上謠言一直沒有消失過,雖然《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文件中對于利用網絡散步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等都做出了相關的處罰規定,可是由于微信朋友圈的私密性過強,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監管的難度。
網絡空間是公共場所,網絡社會是法治社會,在微信朋友圈中轉發未經核實的信息,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屬于違法行為。但在當前時期,由于法律的不完備,尚不能準確界定是否是傳播謠言行為,以及謠言傳播到何種程度該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等,至今仍無法可依。同時,由于微信朋友圈的高度私密性,即便是警方及時就某一條謠言進行了辟謠,可是能看到辟謠的人數也非常有限,即辟謠趕不上傳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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