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蘭州12月1日電(記者王博)記者從甘肅省人大常委會獲悉,新修訂的《甘肅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已于11月30日表決通過,1日公布實施。
此次修訂依照上位法規定,對舊版條例中與上位法不相符的地方,特別是禁止性行為、審批制度等重點進行了比照修改。
修訂后的條例規定,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保護區的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建設其他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在保護區的實驗區內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造成損害的,必須采取補救措施。保護區的外圍保護地帶建設的項目,不得損害保護區內的環境質量;已經造成損害的,應當限期治理。
此外,為與祁連山國家公園試點要求做好銜接,新條例明確,該條例在祁連山國家公園體制改革中有不適應的條款,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由省人大常委會作出調整或者暫時停止執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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