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部門對瑞海公司日常監管缺失。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未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第57條第1款②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第4條③的規定,對天津港區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進行監督檢查,致使天津港區內作業的特種設備長期未按規定在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并接受日常監管。未按職責對濱海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工作指導檢查,對其存在的問題失察。
濱海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未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第57條第1款④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第4條⑤的規定,對瑞海公司進行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檢查,未及時發現并依法處理瑞海公司使用的部分叉車和集裝箱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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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天津市規劃局關于加強天津市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的附件《天津市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工作方案》第3條第2款規定:建立市級巡查、濱海新區及區縣巡查、功能區及鄉鎮巡查的市、區縣、功能區及鄉鎮三級區域網格化巡查體系,實現對全市范圍的全部覆蓋。……濱海新區及區縣區域巡查由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區縣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巡查工作,重點對市級、區級重點區域進行區域巡查。
②《特種設備安全法》第57條第1款: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4條: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
④《特種設備安全法》第57條第1款: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⑤《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4條: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
吊未依法辦理使用登記,特種設備及其操作人員、管理人員處于管理空白狀態,存在無證上崗的問題。未嚴格履行本部門“三定方案”中的“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工作并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的職責,未嚴格執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1號)第20條第2款第8項①、《公司法》第10條②的規定,在瑞海公司工商登記注冊時未發現登記住所不具備企業開展經營活動的條件和住所證明材料無日期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問題;對瑞海公司的日常監管缺失,未及時發現并處理瑞海公司異地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
(七)天津海事部門培訓考核不規范,玩忽職守,未按規定對危險貨物集裝箱現場開箱檢查進行日常監管。
天津海事局在組織“船載危險貨物申報員”和“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培訓考核工作中,存在培訓簽到表代簽、考核試卷無評分標準、判分隨意的問題。未按規定對所屬北疆海事局和東疆海事局工作督促指導,對相關人員開箱檢查瑞海公司船載危險貨物集裝箱工作不規范等問題失察。
北疆海事局、東疆海事局未按規定對瑞海公司船載危險貨物集裝箱開箱檢查,存在現場檢查記錄表中執法文書號、箱號等要件記錄不全、一張表填寫多個集裝箱檢查結果等問題。
(八)天津市公安部門未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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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0條第2款第8項: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住所證明。
②《公司法》第10條: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規定開展消防監督指導檢查。
天津市公安局未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消防法律法規,未對天津港公安消防工作實施業務監督指導。
天津市公安局消防局未認真貫徹國家消防法律法規,未正確執行《鐵路、交通、民航系統消防監督職責范圍協調會議紀要》[(89)公消發字第292號]第6條規定①,未對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天津市濱海新區公安局沒有按照《消防法》和《天津市消防條例》規定落實屬地管轄,未研究落實《鐵路、交通、民航系統消防監督職責范圍協調會議紀要》[(89)公消發字第292號]第6條規定,未對天津港公安局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九)天津市濱海新區環境保護局未按規定審核項目,未按職責開展環境保護日常執法監管。
對天津市環境工程評估中心未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導則》(HJ616-2011)第4條②、第5.1.2條③、第6.14條④的規定進行現場考察、未核實環境影響報告書中的公眾參與意見以及環境影響報告書是否全面落實專家評審意見等情況進行審查,即審批通過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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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鐵路、交通、民航系統消防監督職責范圍協調會議紀要》第6條:各地鐵路、交通、民航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業務指導。
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導則》第4條: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工作程序:接受委托,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初步審核,現場考察建設項目選址及周圍環境、建設情況等,召開專家評估會,組織專家論證提出評審意見,提出技術評估報告的工作流程,提交技術評估報告。
③《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導則》第5.1.2條:環境影響技術評估結論必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④《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導則》第6.14條:對公眾參與中的工作程序、信息公開、信息交流和公眾意見處理四個部分進行把關,判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公眾參與部分形式與內容的合法性。分析建設單位對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的合理性。
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第36條①、《環境影響評價法》第31條②的規定,疏于日常環境保護執法監管,未發現并處罰瑞海公司未申請環境影響評價即開工建設的問題。
(十)天津市濱海新區行政審批局未嚴格執行項目竣工驗收規定。
未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第15條第3款③、第16條第2項④、第17條第1款⑤的規定,在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編制單位未參與的情況下,對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組織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并在事故應急池容量批建不符的情況下,通過驗收。
(十一)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濱海新區黨委、政府未全面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問題失察失管。
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未全面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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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環境保護法》第36條: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②《環境影響評價法》第31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③《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15條第3款: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單位應當參與驗收。
④《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16條第2項: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條件是: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和設計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實,環境保護設施經負荷試車檢測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適應主體工程的需要。
⑤《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17條第1款:對符合第十六條規定的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或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
任制以及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國家安全生產、港口管理、公安消防等法規政策,對天津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統籌協調不到位,對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履行政府管理職能的問題負有責任,對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等部門和濱海新區黨委、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有關部門、單位違反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行為失察失管,對城市規劃執行、交通運輸、公安消防、安全生產工作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失察失管。
濱海新區黨委、政府未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規劃、交通等法規政策,未認真組織開展天津港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等所屬部門違反市、區域規劃行為失察失管,對城市規劃執行、安全生產工作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失察失管。
(十二)交通運輸部未認真開展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督促檢查,對天津交通運輸系統工作指導不到位。
交通運輸部未依照法定職責認真組織開展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督促檢查,對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口管理工作和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導不到位。
(十三)海關總署未認真組織落實海關監管場所規章制度,督促指導天津海關工作不到位。
海關總署組織實施海關監管場所規章制度不到位,對天津海關監管場所審批及日常監管工作的指導和督促檢查不到位。
(十四)中介及技術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違法違規進行安全審查、評價和驗收等。
天津中濱海盛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天津中濱海盛衛生安全評價監測有限公司作為同一法人單位,違反《安全評價機構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2號)第21條第3款①、第23條第4項②的規定,同時承接瑞海公司的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且安全預評價報告和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弄虛作假,故意隱瞞不符合安全條件的關鍵問題,出具了“基本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的結論。
天津水運安全評審中心在對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安全條件、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安全設施驗收審查活動中,審核把關不嚴,致使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瑞海公司堆場改造項目通過審查。特別是在安全設施驗收審查環節中,采取打招呼、更換專家等手段,干預專家審查工作。
天津市化工設計院在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設計中,違反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濱海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違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第25條第1款③的規定,在瑞海公司沒有提供項目批準文件和規劃許可文件的情況下,違規提供施工設計圖文件;違反《集裝箱港口裝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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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安全評價機構監督管理規定》第21條第3款: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不得委托同一個安全評價機構。
②《安全評價機構監督管理規定》第23條第4項: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安全評價活動中,不得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安全評價報告。
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25條第1款: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應當以下列規定為依據:(一)項目批準文件;(二)城鄉規劃;(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四)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
作業安全規程》(GB11602-2007)第4.4條①和《危險貨物集裝箱港口作業安全規程》(JT397-2007)第5.3.1條②以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4條③的規定, 在《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和總平面圖中,錯誤設計在重箱區露天堆放第五類氧化物質硝酸銨和第六類毒性物質氰化鈉。火災爆炸事故發生后,該院組織有關人員違規修改原設計圖紙。
天津市交通建筑設計院管理制度不完善,審核審查程序不嚴,違規向天津港建設公司出借規劃編制資質。
天津市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在評估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過程中,未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導則》(HJ616-2011)第4條④、第5.1.2條⑤、第6.14條⑥的規定進行現場考察,未發現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未批先建問題;未對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中的公眾參與意見進行核實,未發現瑞海公司提供虛假公眾參與意見問題;未認真審核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未發現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沒有全面采納專家評審會合理意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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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集裝箱港口裝卸作業安全規程》第4.4條:危險貨物集裝箱應按JT397和其他有關危險貨物運輸、保管等規則進行裝卸和儲存。
②《危險貨物集裝箱港口作業安全規程》第5.3.1條:危險貨物集裝箱應在專門區域內存放。其中1.1、1.2項爆炸品和硝酸銨類物質的危險貨物集裝箱,應實行直裝直取,不準在港內存放。
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4條: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④《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導則》第4條: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工作程序:接受委托,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初步審核,現場考察建設項目選址及周圍環境、建設情況等,召開專家評估會,組織專家論證提出評審意見,提出技術評估報告的工作流程,提交技術評估報告。
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導則》第5.1.2條:環境影響技術評估結論必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技術評估導則》第6.14條:對公眾參與中的工作程序、信息公開、信息交流和公眾意見處理四個部分進行把關,判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公眾參與部分形式與內容的合法性。分析建設單位對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的合理性。
天津博維永誠科技有限公司在對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放線測量、墨線復核、竣工測量過程中,違反《天津市城鄉規劃條例》第45條①和第56條第2款②、《天津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管理規定》(規法字〔2011〕302號)第13條③、《天津市建筑工程規劃測量成果編制標準》(規監字〔2012〕423號)第2.3.2條④和第2.3.3條⑤、《關于取消規劃驗線審批事項調整規劃放線流程有關問題的通知》(規業字〔2010〕109號)⑥的相關規定,在瑞海公司未取得堆場改造規劃許可的情況下進行放線測量;在墨線復核中弄虛作假,未去現場實測,竣工驗收后采用倒推數據的方式補作墨線復核實測報告。
此外,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現場存放的硝化棉的生產和運輸企業進行了調查取證,查明了河北衡水新東方化工有限公司、河北三木纖維素有限公司、河北新河縣匯通貨運有限公司和天津大川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以及涉及到的衡水市工商、交通運管,衡水市新區公安,新河縣工商、交通運管、安全監管,天津市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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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天津市城鄉規劃條例》第45條: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根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要求繪制核定用地圖。核定用地圖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后,作為規劃條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組成部分。
②《天津市城鄉規劃條例》第56條第2款:設計、施工和測繪單位不得為違法建設項目進行設計、施工和測繪。
③《天津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管理規定》第13條:建設工程規劃竣工測量應當嚴格按照實際建成情況進行實測。
④《天津市建筑工程規劃測量成果編制標準》第2.3.2條:建筑工程施工至墨線時,測量單位對建設項目進行現場實測,制作墨線成果數值對比表。表中應填寫項目長寬尺寸的實測數據,并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證載數據對照。
⑤《天津市建筑工程規劃測量成果編制標準》第2.3.3條:建筑工程施工至墨線時,測量單位對建設項目進行現場實測,制作墨線相關間距對比表,表中應載明實測的建(構)筑物與相關建(構)筑物、規劃控制線的間距,并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證載數據對照。
⑥《關于取消規劃驗線審批事項調整規劃放線流程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設單位在施工圖設計完成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報前,到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申請辦理放線業務。
區交通運管等部門存在的主要問題。有關問題移交河北省政府和天津市政府進行處理,并要求將處理結果報事故調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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