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天津市相關職能部門。
交通運輸部門(14人):
1.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人員(7人)。
(36)武岱,中共黨員,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主任。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37)李志剛,中共黨員,原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長。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38)么鐵柱,中共黨員,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副主任。2015年9月25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39)馮剛,中共黨員,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口管理處處長。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40)高永吉,中共黨員,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綜合規劃處副處長。2015年9月22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41)董建韡,中共黨員,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口管理處副處長。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42)楊寶清,中共黨員,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口管理處調研員。2015年9月15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2.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4人)。
(43)吳秉軍,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分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指導督促不到位,對港口管理處違法辦理瑞海公司危險貨物經營許可手續和未認真開展日常監管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44)李國民,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任原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長(分管政務公開工作)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瑞海公司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后,未按規定向社會公開。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5)姜幼學,中共黨員,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安全監督處(應急管理辦公室)處長。工作失職,組織開展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和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核工作不到位,未發現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存在未審先建、距周邊建筑物安全距離不足等問題;未對瑞海公司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對該公司長期存在的安全生產隱患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46)程錦,中共黨員,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未認真履行職責,對處內工作管理不到位,對該處工作人員違法辦理瑞海公司危險貨物經營許可手續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3.給予誡勉談話或批評教育的人員(3人)。
(47)張連選,中共黨員,天津市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和城市建設委員會副主任。任原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長期間,對安全監督處工作管理不嚴、指導不力,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48)沈毅,天津市市容和園林管理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任原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局長期間,對該局向瑞海公司頒發的港口普通貨物經營許可證存在許可期限不規范問題失察,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49)趙學峰,中共黨員,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行政審批處副主任科員。對該處行政審批專用章管理混亂負有一定責任,建議給予批評教育。
海關系統(18人):
1.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人員(5人)。
(50)王家鵬,中共黨員,天津海關副關長。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51)潘軍,中共黨員,天津海關監管通關處副處長。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52)劉俊倩,中共黨員,天津新港海關關長。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53)孫革志,中共黨員,天津新港海關副關長。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54)柴政,中共黨員,天津新港海關物流監控處副處長。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2.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5人)。
(55)劉來久,天津海關黨組成員、副關長。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分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指導督促不到位,對天津海關和新港海關未認真開展日常監管工作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56)于樹剛,中共黨員,天津保稅區海關調研員。任天津海關監管通關處處長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對該處工作人員違規同意瑞海公司設立海關監管場所、違規提前開通運抵報告發送權限等問題失察;對該公司違規發送運抵報告、違法進行經營活動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57)周慧明,中共黨員,天津海關監管通關處物流管理科科長。工作失職,在瑞海公司未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違規同意該公司設立海關監管場所;在尚未制發海關監管場所注冊登記證書的情況下,違規提前開通瑞海公司發送運抵報告權限,允許其提前開展經營活動;對該公司違規發送運抵報告、違法進行經營活動等問題未按規定予以處置。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58)李承春,天津海關監管通關處黨支部書記、處長。任天津新港海關物流監控處處長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對處內有關工作人員違規初審同意瑞海公司設立海關監管場所的問題失察,對該公司違規發送運抵報告、違法進行經營活動等問題失察;擔任天津海關監管通關處處長期間,對瑞海公司違法經營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59)薄曉暉,天津新港海關物流監控處物流管理科黨支部書記、科長。未正確履行職責,在審查瑞海公司變更監管場所申請時,未發現其超工商核準經營范圍從事危險貨物經營業務問題;對該公司違規發送運抵報告、違法進行經營活動等問題未依法予以處置。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給予誡勉談話或批評教育的人員(8人)。
(60)冷連松,中共黨員,天津海關監管通關處副處長。對物流管理科督促指導不力,對相關人員未按規定處理瑞海公司違法經營行為等問題失察,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61)王新虎,群眾,天津海關技術處防偽檢查科科長。在瑞海公司未取得海關監管場所批準設立決定書前違反程序對該公司地磅進行驗收,建議給予批評教育。
(62)楊卉,群眾,天津海關監管通關處物流管理科主任科員。對瑞海公司設立海關監管場所的申報材料初審把關不嚴,對瑞海公司海關監管場所驗收材料審核不細致,建議給予批評教育。
(63)孫陽,中共黨員,天津新港海關物流監控處港區監控科主任科員兼副科長。未及時解決瑞海公司海關監管場所監控探頭損壞問題,對該監管場所的監控工作造成影響,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64)高斌,中共黨員,天津新港海關物流監控處港區監控科科長。未及時解決瑞海公司海關監管場所監控探頭損壞問題,對該監管場所的監控工作造成影響,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65)張勇,中共黨員,天津新港海關物流監控處副處長。對瑞海公司違規發送運抵報告、違法進行經營活動等問題失察,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66)胡健彪,群眾,天津新港海關物流監控處物流管理科主任科員。對瑞海公司設立海關監管場所的申報材料初核審查不嚴,對瑞海公司海關監管場所驗收材料審核不細致,建議給予批評教育。
(67)楊津哲,群眾,天津新港海關物流監控處物流管理科主任科員兼副科長。對瑞海公司海關監管場所申請變更面積材料審核把關不嚴,對瑞海公司違規發送運抵報告問題處理不到位,建議給予批評教育。
此外,天津海關原黨組書記、關長李佩林,在任職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貫徹落實海關監管場所有關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天津海關相關職能部門及新港海關的指導督促不到位,對天津海關和新港海關違規審批瑞海公司海關監管場所、未認真開展日常監管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原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鑒于其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病故,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不再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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