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介評估機構和設計單位(24人)。
1.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人員(11人)。
(135)趙伯揚,中共黨員,天津中濱海盛衛生安全評價監測有限公司總經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136)曾凡強,群眾,天津中濱海盛衛生安全評價監測有限公司安全評價師。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137)雷全川,群眾,天津中濱海盛衛生安全評價監測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138)孫金霞,中共黨員,天津中濱海盛衛生安全評價監測有限公司安全評價師。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139)劉潤柱,群眾,天津中濱海盛衛生安全評價監測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工程師。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140)宋維敏,群眾,交通運輸部天津水運工程科學研究院天津水運安全評審中心副主任。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141)吳學強,中共黨員,曾任天津港中化石化碼頭有限公司總經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142)唐躍民,中共黨員,天津市東方泰瑞科技有限公司副總工程師。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143)徐鳳霞,中國農工民主黨黨員,天津東方泰瑞科技有限公司咨詢與信息化部部長。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144)王夢海,群眾,天津中濱海盛衛生安全評價監測有限公司安全評價師。2015年8月26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145)朱超祥,群眾,天津濱海安全評價師事務所評價師。2015年8月26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2.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9人)。
(146)朱建華,交通運輸部天津水運工程科學研究院黨委委員、副院長兼天津水運安全評審中心主任。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安全審查工作中,對有關工作人員干預專家審查工作,提供虛假報告幫助該項目違規通過驗收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47)戴文惠,天津市化工設計院黨委副書記、院長,天津市化工科技信息研究所所長。未正確履行職責,在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施工設計工作中,對有關工作人員違規提供施工設計圖以及設計錯誤等問題失察;事故發生后,同意有關工作人員違規修改原設計圖。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148)劉偉國,中共黨員,天津市化工設計院總工程師。未正確履行職責,在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施工設計工作中,對有關工作人員違規提供施工設計圖以及設計錯誤等問題失察;事故發生后,同意有關工作人員違規修改原設計圖。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149)田麗煥,天津市化工設計院工藝設計室黨支部書記、主任。工作失職,在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施工設計中,出現露天存儲有關危險化學品的設計錯誤;事故發生后,參與違規修改原設計圖。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150)閻蕾,天津市化工設計院綜合黨支部組織委員、民建工程部副主任。工作失職,在瑞海公司未取得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批準文件和規劃許可的情況下,違規提供施工設計圖,且在露天存儲有關危險化學品等方面存在設計錯誤;事故發生后,違規修改原設計圖。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151)張進寶,天津市第一運輸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兼天津市交通建筑設計院院長。未認真履行職責,內部日常管理不嚴格,對天津市交通建筑設計院相關人員違規向天津港建設公司出借規劃編制資質印章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52)萬寧,天津市環境工程評估中心黨支部書記、主任。未認真履行職責,在對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技術評估的過程中,未按規定進行現場踏勘,未發現未批先建的問題,未按規定核實公眾意見的真實性。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53)魏子章,群眾,2011年12月至2015年12月任天津市環境工程評估中心評估部副總工程師。未正確履行職責,在對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技術評估的過程中,未按規定進行現場踏勘,未發現該項目未批先建的問題;未按規定對該項目環評報告中公眾意見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154)蔡明,中共黨員,天津市濱海新區城建檔案館館長,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地理信息中心主任,天津博維永誠測繪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天津博維永誠測繪科技有限公司有關人員在開展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墨線復核中存在的造假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3.給予誡勉談話或批評教育的人員(4人)。
(155)沈偉,天津市化工設計院黨委書記、副院長,天津市化工科技信息研究所副所長。對事故發生后該院有關人員違規修改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原設計圖的問題失察,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156)趙光琪,中共黨員,天津市化工設計院民建工程部主任。對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設計錯誤等問題失察,事故發生后默許有關人員違規修改原設計圖,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157)李宗晟,中共黨員,天津市化工設計院副院長,天津市化工科技信息研究所副所長。對分管部門在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設計中存在的錯誤問題失察,事故發生后默許有關人員違規修改原設計圖,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158)趙德元,中共黨員,天津市交通建筑設計院返聘專家。違反規定給本單位沒有參與設計的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修詳規總平面圖、市政規劃圖、道路交通規劃圖等圖紙加蓋規劃資質印章,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五)地方黨委、政府(共7人)。
(159)宗國英,天津市委常委、濱海新區區委書記。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不到位,未認真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要求,督促天津市濱海新區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60)孫文魁,天津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貫徹落實國家港口管理、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部門監督管理不力,對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存在的嚴重失職瀆職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處分。
(161)何樹山,天津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決策部署不到位,組織、指導、督促開展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不到位,對天津市安全監管局存在的失職瀆職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62)張勇,天津市委委員,濱海新區區委副書記,濱海新區政府黨組書記、區長。未認真履行職責,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到位,對濱海新區相關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63)孫濤,天津市濱海新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分管規劃國土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分管部門違規審批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規劃許可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64)金東虎,天津市濱海新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組織開展“打非治違”專項行動不到位。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165)張鐵軍,天津市濱海新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兼濱海新區行政審批局(行政服務中心)局長(主任)。履行職責不到位,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六)國務院相關部委(共6人)。
1.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人員(1人)。
(166)王金文,中共黨員,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副巡視員。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2.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5人)。
(167)何建中,交通運輸部黨組成員、副部長,分管水運、交通公安等工作。指導督促分管部門對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督促檢查不到位,指導督促分管部門對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口管理工作和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導不到位,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68)魯培軍,海關總署黨組副書記、副署長,分管監管司等。指導督促分管部門組織實施海關監管場所規章制度不到位,指導督促分管部門對天津海關監管場所審批和日常監管工作的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69)李天碧,中共黨員,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局長。督促落實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對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口管理工作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70)李國平,中共黨員,交通運輸部公安局局長。履行港航公安領導職責不到位,對基層港航公安消防業務指導督促不到位,對天津港公安局及其消防支隊隊伍建設的管理工作不到位。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71)徐道文,中共黨員,海關總署監管司司長。組織實施海關監管場所規章制度不到位,對天津海關監管場所審批和日常監管工作的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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